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5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太原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202号东悦广场4号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859140。
法定代表人:彭军付,任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曲县。
被告:***,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原告***与被告太原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赵晋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尚瑶瑶
书 记 员 申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