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太原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蔬菜食品机械厂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7执1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太原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科技街9号1009B室。
法定代表人**付,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蔬菜食品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0号院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高培原,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太原安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蔬菜食品机械厂有限公司、***、高培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0107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晋0107执1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