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2020)鄂0804执保39号申请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锋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804执保3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锋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已作出(2020)鄂0804民初36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广州锋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州锋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艳丽
书记员  刘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