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民终3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路云,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由宏图公司承担租赁费257547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宏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在起诉状及庭审中认可宏图公司是“因泰恒化工工地需要而租赁钢管,上诉人仅是工地负责人”,即认可了上诉人的职务行为,但其又主张由上诉人承担租赁费用,明显存在矛盾之处,应驳回其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宏图公司转账记录,可以明显推定出其连续四个月支付13000元左右的工资,且***庭审中已认可。基于信任,上诉人并未与宏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上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极为困难。***认可宏图公司承包泰恒化工项目的事实,一审对此未处理,存在程序错误。
***、宏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宏图公司、佟明菎立即支付钢管租赁费25754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宏图公司、佟明菎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4日,***与***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管约385吨,扣件3万只,租金按天计算,钢管每米每天0.009元/日,扣件每只每天0.007元/天。合同签订后,***向***提供了钢管、扣件,2021年1月***将钢管、扣件陆续还给***。另查,***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邮储银行支付***租赁费6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宏图公司是否担责。本案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与***,部分租金也是***支付的,***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职务行为,或是受宏图公司的委托,故对***要求宏图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履行了出租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与***均对尚欠257547元租金没有异议,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佟明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57547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3元,减半收取计2581.50元,由佟明菎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佟明菎所举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租赁费用的给付主体。
《租赁合同》的签订人为***与佟明菎,部分租金为***支付,***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租赁行为系履行宏图公司职务行为或受宏图公司的委托行为,宏图公司对佟明菎的租赁行为亦未予以追认,故佟明菎所持的案涉租赁费用的给付主体为宏图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柏 萍
审 判 员 张勤勤
审 判 员 王纯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洪 瑶
书 记 员 毕雅茹
附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