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斯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804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迎春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740905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斯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宝马街幸福巷268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9917831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斯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斯泰能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斯泰能源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76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90元、执行费1005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斯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行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钱家圣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