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公司、府谷县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清水工业园区白家园则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577843598F。
法定代表人:云飞,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西山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197894874。
法定代表人:高宝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74090557。
法定代表人:郑志军,总经理。
上诉人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公司、府谷县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4民初1638号之一、(2021)鄂0804民初1638号之二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4民初163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确定案由亦错误。本案中,根据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公司与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年低温煤焦油加工精细化工产品一期20万吨/年罐区制作安装合同书》等系列合同,委托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7台储罐及管道连接、管架、管廊、仪表配电工程的施工建设,储罐制作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仅占案涉工程总造价的五分之一不到,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的主要义务系制作储罐”,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属于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专属管辖条文对本案进行专属管辖。即使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榆林市府谷县。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可知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拟全程在约定的工程地点“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清水工业园区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罐区施工现场”履行制作、焊接、安装等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地当然为工程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为榆林市府谷县。另外,本案争议标的不仅为给付货币,还包括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确定。因此,本案应由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管辖。
府谷县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4民初1638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同上。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年低温煤焦油加工精细化工产品一期20万吨/年罐区制作安装合同书》系列协议中明确约定,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按要求承担储罐及罐区管道、管架管廊、仪表配电设备的采购制作安装,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报酬。原审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原审被告给付安装欠款,故本案应为定作合同纠纷。
关于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公司、府谷县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张。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该条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此处规定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活动不包括本案中的工业设备安装活动。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管辖,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合同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就定作合同而言,若承揽人起诉要求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则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定作人起诉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为履行义务一方,则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现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承揽人起诉要求定作人给付报酬,则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门市掇刀区,故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府谷县科信化工有限公司、府谷县新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万 玲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艳艳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