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东风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5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番禺大道北1553号之一101铺。
法定代表人:伍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瑞嫦,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雄,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波,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茂名市科宝物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128号大院11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邓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风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广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原审第三人茂名市科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风广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瑞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科宝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鲁,被上诉人宏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丁凌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风广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宏图公司赔偿东风广汽公司损失,且赔偿损失的金额为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宏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东风广汽公司是涉案车辆的销售者是错误的。首先,《汽车消费信货购车合同》不是东风广汽公司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无效合同。东风广汽公司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财务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可协助东风广汽公司的购车客户向东风财务公司申请汽车贷款,以解决购车资金问题。2017年,**与东风广汽公司、宏图公司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先与宏图公司确定所购车型、配置、价格等,东风广汽公司再按**的指示与宏图公司办理购买涉案挂车的手续,然后东风广汽公司根据东风财务公司的要求,协助**办理涉案挂车的贷款申请手续,具体包括以经销商的身份在东风财务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汽车消费信货购车合同》上盖章、作为保证人在《汽车贷款合同》上盖章、向一审第三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协助办理涉案挂车的抵押登记手续等。但上述《汽车消费信货购车合同》并不是东风广汽公司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用于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没有实际履行。其次,根据**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2018年5月3日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3日关于茂名润扬丙烯槽车相关问题处理专题会会议纪要、宏图公司在2018年7月3日关于茂名润扬丙烯槽车相关问题处理专题会会议纪要,证明宏图公司不仅是涉案挂车的生产者,也是涉案挂车的实际销售者。一审法院只认定宏图公司是涉案挂车的生产者明显是错误的。(二)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涉案挂车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结论为挂车罐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超过标准规定的最小值。该检验意见足以证明,涉案车辆的质量不符合GB/T19905润扬丙烯槽《液化气体运输车》的标准要求,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产品缺陷的条件之一,应认定为产品缺陷。(三)宏图公司已承诺承担涉案车辆返厂检测所产生的燃油费和过路费,一审法院却认定宏图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债务,属事实查明不清楚,认定错误。**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工作联系函的回复》可以证明,宏图公司在2018年6月26日向**发函,明确表示车辆返厂检测所产生的燃油费和过路费由宏图公司承担,车辆返厂进行的相关检测、校正产生的费用由宏图公司承担。东风广汽公司认为,宏图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的回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法院应当认定宏图公司自愿承担本案债务。(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纠纷是因宏图公司生产的涉案挂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受到经济损失而引起的,本案纠纷应是产品质量纠纷,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挂车存在缺陷,是宏图公司过错造成的,东风广汽公司对此不负有任何过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中,涉案挂车存在罐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小值的产品缺陷是宏图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东风广汽公司对此不负有任何过错。**主张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宏图公司承担。(五)关于赔偿金额的数额,东风广汽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赔偿损失金额为63536元错误。第一,**在判决中只能证明粤K×××××车存在椭圆度超标的问题,并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同样存在椭圆度超标的问题,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涉案车辆存在椭圆度超标的问题,直接把举证责任归于宏图公司,并以宏图公司没有提交相关检测记录证明涉案挂车存在质量问题来认定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明显对东风广汽公司不公平。第二,包括涉案挂车在内,当时**等6人通过科宝公司购买的车辆总共20台,**等6人8个案件只起诉的车辆有16台,说明了即使是跟粤K×××××的车辆是同一批车辆也不一定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所以要证明本案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认定。**没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则应由**承担。所以本案中认定**的损失应当为0。
**辩称,认同一审判决,但**认为一审判决的数额是算少了。关于涉案车辆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在一审中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因为同期购买的粤K×××××车年检时出现问题,在这情况下生产商将涉案车辆全部召回并进行维修,再经过检测研究院的检测才出具合格的报告。且生产商在检测过程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中也是认同对**的损失进行赔偿,只是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和标准有争议,因此**认为东风广汽公司应当对涉案车辆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宏图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为宏图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错误。涉案挂车是宏图公司生产制造,质量合格,符合国家的强制标准和买卖合同的约定标准。1.车辆出厂有合格证明,符合国家强制标准,2017年上牌检验合格,运营至今4年,历年年检合格,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出现质量事件。2.**从未提出过质量异议。(二)一审判决和**根据宏图公司生产的一台同类型挂车被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通知“罐体同一断面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超过规定最小值,建议返厂维修”,推断宏图公司生产的本案全部车辆不合格,是以偏概全,主观臆断,且本案有大量事实证明“椭圆度超标”属于偶发性,而非普遍性,非必然性。(三)宏图公司承诺承担车辆返厂检修的燃油费、路桥费的条件未成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宏图公司处理广东茂名车辆事件的回复函和会议纪要中承诺客户的条件是“如果超标”,宏图公司承担燃油、过路费、检测校费。**的车辆分别经过宏图公司和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结论均为合格,不具备宏图公司承诺承担费用的条件。(四)东风广汽公司认为宏图公司的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缺陷产品的概念和定义,而且没有事实证据,其请求改判宏图公司“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科宝公司述称,与**意见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风广汽公司和宏图公司共同赔偿**以下损失:柴油费13200元、路桥费8963.43元、罐检费1849.22元、年审和季检费553.42元、保险费5044.18元、轮胎损耗7500元、工资21333.34元、差旅费6000元、伙食费8000元、置换费9600元、利息1435.48元、停车费917.46元,合计84396.53元;2.判令东风广汽公司和宏图公司按照83734.98元/月标准赔偿**车辆(车牌号为:粤K×××××-粤K×××××、粤K×××××-粤K×××××)的营运损失111646.64元(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8日止,合计20,合计6.天)。3.判令东风广汽公司和宏图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4日,**作为乙方(购买人)与东风广汽公司作为甲方(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信贷购车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支付首付款,剩余车款由乙方向东风财务公司借款支付。乙方在向甲方支付首付车款的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车辆入户费及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乙方的贷款申请由甲方负责向东风财务公司推荐,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乙方车辆的营运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的欠款进行催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在乙方结清购车贷款本息及本合同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之前,乙方同意将所购车辆落户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流公司及其他挂靠单位),具体挂靠事宜另行约定。乙方结清贷款本息及本合同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贷款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交付的车辆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乙方必须在提车时对所购车辆的外观质量和随车资料备件、工具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即时处理,不留后遗事项:车辆若发生外观质量以外的故障交由生产厂家指定的特约维修服务站,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文件判定车辆所发生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如属“三包”范围的,按照生产厂家在特约维修服务方面的承诺办理,不得影响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的执行。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入户上牌及保险等手续(乙方所购车辆应当办理保险,险种按要求购买,规定以外其他险种由客户酌情自购),费用由乙方自理,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东风财务公司。在借款尚未还清之前,乙方同意将其所购车辆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东风财务公司。乙方应按东风财务公司规定时间还本付息,按与甲方(或挂靠公司)所签《挂靠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任何理由为由拖欠应付款项。乙方在支付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各项费用的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能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履行,待所有款项全部结清后,甲方向乙方退还该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自提走本合同约定的车辆之日起,对车辆享有独立的经营权,甲方不得对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干涉。但相关合同另有约定或乙方违反国家规定或乙方在运输经营过程中损害甲方利益的除外。因乙方原因导致已核准贷款被东风财务公司取消,则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另筹资金付清购车款,如不能在规定期限付清购车款,则甲方可自交车之日起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贷款利率标准按日向乙方计收资金占用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2018年1月4日,**作为借款人、东风财务公司作为贷款人、车恺、林翩翩、东风广汽公司共同作为保证人签署《汽车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采用等额本息法还款,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未结的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需要借款人支付的费用。涉案车辆销售总价为1074000元,贷款金额751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6.6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同日,**作为乙方(购车人)、科宝公司作为甲方(挂靠公司)签署《商用车挂靠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将购买的商用车落户于甲方并同意将挂靠车辆抵押给贷款人,落户期限从车辆上户之日起至该车报废或乙方将该车转出甲方止。甲方可以为乙方代办车辆上户,乙方承担车辆上户相关费用,乙方将上户所需费用交甲方,由甲方按照乙方经营要求办理车辆上户手续。在车辆挂靠入户之日起,乙方应按月及时向甲方交纳挂靠车辆应缴规费以及向甲方支付劳务服务费,乙方经营过程中如需要开具运输发票,甲方可以应乙方申请代为办理,税负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酌情向乙方收取代办手续费。乙方对挂靠车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营运,甲方因乙方及乙方挂靠车辆的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垫付的款项由乙方负责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同日,科宝公司作为抵押人、东风财务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签署《机动车辆抵押合同》,约定贷款人已依据前述《汽车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了相应贷款,抵押人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为借款人履行前述《汽车贷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前述合同签订后,科宝公司向东风广汽公司支付了首期款。东风广汽公司向**交付两台牵引车及挂车,两台牵引车及挂车(车牌号分别为:粤K×××××、粤K×××××、粤K×××××、粤K×××××)于2017年12月28日登记在科宝公司名下,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涉案挂车由宏图公司生产。
2018年4月,因同时期购买的宏图公司生产的粤K×××××车送至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年检时,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18年4月16日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认为粤K×××××/S9010存在以下问题:罐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超过标准规定最小值,建议修复,要求及时整改上述问题,逾期未整改完成将出具不合格报告。经与宏图公司沟通,宏图公司同意将包含本涉案案挂车在内的同时期购买的共计16台车辆进行返修。
**分别各指派两名司机驾驶粤K×××××牵引车将粤K×××××车、驾驶粤K×××××牵引车将粤K×××××车于2018年7月30日出发,于2018年8月1日送至宏图公司入厂返修,于2018年8月18日出厂。返修后,前述2台挂车均于2019年1月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通过科宝公司向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支付了检测服务费。
**认为,前述两台挂车,因车辆返厂维修往返产生了各项损失,具体包括:柴油费13200元、路桥费8963.43元、罐检费1849.22元、年审和季检费553.42元、保险费5044.18元、轮胎损耗7500元、工资21333.34元、差旅费6000元、伙食费8000元、置换费9600元、利息1435.48元、停车费917.46元,以及按照83734.98元/月的标准赔偿从出发送厂返修之日起至出厂次日期间的停运损失。就这些费用和损失,**与宏图公司多次沟通,但协商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除对前述路桥费数额宏图公司没有异议外,对于**主张的其他费用损失,宏图公司均不予确认,认为不符合常理或与本案没有关联,且宏图公司认为仅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粤K×××××车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不足以证明涉案挂车存在质量问题,宏图公司同意将涉案车辆返厂检修,就如同健康人进医院体检,并不能以此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东风广汽公司则认为,其并非实际经销商,当时只是为了帮助**办理贷款而签订相关销售协议,**不应向其主张赔偿。
审理中,**申请对涉案车辆整改期间的费用支出以及停运期间造成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依法摇珠选定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高迪评估【2020】074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认定涉案两台挂车整改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支出及停运造成的营运损失合计为74540元,具体包括:柴油费11773元、路桥费8963元、罐检费1831元、年审和季检费576元、保险费4452元、轮胎损耗0元、工资3000元、差旅费1800元、伙食费1000元、置换费0元、停车费0元、利息1144元、停运损失40000元。**对于该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工资及差旅费应按照两名司机来确定,而评估公司只按一名司机确认,且停车费、轮胎损耗以及置换费等客观存在且其提交了相应票据,应该确认。东风广汽公司对该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评估结论不准确,不客观,认为评估结论对于其中的罐检费、年审和季检费、保险费、工资的认定存在错误,该报告已经评估了营运损失,该期间的营运成本理应由**自行负担,不应该在认定停运损失的同时又认定营运成本,另外,**主张的利息损失与本案纠纷没有关联,不应认定为损失。宏图公司则认为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前述《汽车消费信贷购车合同》《汽车贷款合同》《商用车挂靠协议》《机动车辆抵押合同》是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与东风广汽公司之间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东风广汽公司主张其并非是经销商,只是为了配合**办理汽车贷款手续而签署前述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实际出资购买涉案车辆,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提起本案,主体适格。**向东风广汽公司支付了相应价款,东风广汽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车辆给**。
涉案挂车属于特种设备,因同批次挂车在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年检时,发现挂车罐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超过标准规定最小值而被要求整改维修。在此背景下,科宝公司与宏图公司沟通,宏图公司对包含涉案2台挂车在内的车辆进行返厂检修,宏图公司抗辩其只是进行检修,并不必然证明涉案挂车存在质量问题,宏图公司理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宏图公司并未提交相关检修记录以证明涉案挂车经检修不存在质量问题,宏图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挂车存在质量问题。
作为销售方,东风广汽公司出售给**的挂车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因涉案挂车返厂维修产生的各项损失,东风广汽公司理应赔偿。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挂车因为返厂维修期间产生的费用及停运损失是多少?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高迪评估【2020】074号评估报告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现无相反证据可以推翻该报告书的结论,故一审法院对该报告书予以确认,并根据该份报告书的内容确认**的各项费用和损失。涉案挂车返修期间往返产生的柴油费11773元、路桥费8963元、差旅费1800元、伙食费1000元是**的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主张的该几项费用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挂车返修期间,的确造成**停运损失,该损失与车辆返修具有直接关联,**主张要求赔偿该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按照前述评估报告确定停运损失为40000元。对于**主张的罐检费、年审和季检费用、保险费、轮胎损耗、工资、置换费、利息、停车费等,这些本就属于**的经营成本,在已经支持**的停运损失的情况下,**的这几项请求构成重复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东风广汽公司理应向**赔偿损失63536元。
对于**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要求宏图公司对前述款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并非相等概念。“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归责原则为危险责任。而本案的涉案挂车系因挂车罐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超过标准规定最小值而被要求整改维修,是属于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是质量不合格,并不足以认定为产品缺陷,**也是基于产品质量瑕疵返修而要求赔偿其因此支出的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诉请的损失是纯粹经济损失,非因不合理的危险造成,非因质量安全事故直接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故本案是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之诉,应通过合同相对性解决,**无权主张宏图公司作为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科宝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东风广汽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损失63536元;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负担2852元,东风广汽公司负担1368元;评估费4800元,由东风广汽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7月3日,宏图公司与润扬公司在宏图公司109会议室召开“关于茂名润扬丙烯槽车相关问题处理专题会会议纪要”,会议议题为针对润扬公司2017年订购的20台宏图公司生产的丙烯半挂车,第一批次5台车年检罐体椭圆度局部超标车辆返厂送检相关情况和后续批次15台丙烯车可能存在椭圆度超标问题的处理措施进行沟通交流;对润扬公司提出的前期5台车辆相关损失和后续15台车返厂相关费用归属等诉求进行协商。会议内容如下:1.双方对前期5台车辆返厂检修工作过程和前期沟通的后续15台车辆由宏图公司主动召回进行检测的相关措施进行了回顾,双方对以上相关工作进行确认。2.润扬公司**总对宏图公司安排前期5台返厂检修和后续15台主动返回宏图检测的丙烯车辆的态度和及时性予以认可,但提出:(1)关于前期5台年检超标返厂检修的车辆,润扬公司向宏图公司提出在车辆检修至合格期间各项损失103万元,后续15台返厂检测车辆涉及费用参照前5台重型的要求;(2)对后15台主动返回宏图公司检测的车辆,要求宏图公司提供车辆在厂内检测过程相关质量证明文件。3.宏图公司针对润扬公司相关要求,表示可以提供后15台主动返厂检测车辆检测过程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对润扬公司提出前5台车辆损失赔偿的诉求,宏图公司将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方案,对前5台车返厂产生的燃油、路桥费用给予全额补偿,并在原则上同意对前5台车辆返厂检修期期间按500元/天补偿的政策处理;对后续15台主动返厂检测的车辆,宏图公司也将根据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承担每台车辆检测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同时,对每台车辆返厂所产生的燃油、路桥费用给予全额的补偿并解决车辆返厂期间驾驶人员食宿问题。4.双方对后续15台主动返回宏图公司检测的车辆,在检测完成后由宏图公司出具检测过程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润扬公司对宏图公司提出的前期5台车返厂检修期间的补偿方案有异议,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情况双方均同意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解决双方存在的分歧。
一审中,**提交《车辆入厂交接单》,显示涉案车辆返厂原因为椭圆度超标。中集宏图公司物资临时出门证明显示涉案车辆因椭圆度超标返厂,现已免费维修完成,请放行。宏图公司表示出门证明上签字的员工表述不准确,应以会议纪要为准。
二审期间,宏图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涉案车辆返厂检测合格报告及检测过程记录一套,拟证实涉案建议车辆均已合格,不存在椭圆度超标问题。2.宏图结算单4份、产品出库单6份,拟证实宏图公司向**等出售挂车共20台,而**等原告仅就其中的16台提出了主张,另外4台并未发生椭圆度超标事宜,**等因一台发生质量问题就推断整批次有质量问题的观点是错误的。经质证,东风广汽公司意见如下:1.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宏图公司所提交的涉案车辆进场结果显示质量合格,不符合**提出的存在椭圆度超标的问题。一审法院以粤K×××××车存在椭圆度超标的问题与涉案挂车属于同一批次车辆,涉案车辆曾到宏图公司进行检修为由认定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明显存在事实错误,**也未能够就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任何鉴定机构出具的权威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四份结算单记载的车辆数额是20台,同一批次的车,**等人只是选择其中的16台车向法院起诉,该16台车都没有广东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存在椭圆度超标问题的通知书,所以**等人也只是凭着粤K×××××车的质量问题提出本案主张。3.结算单的提货人写着**和电话号码,提货人都是茂名市润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派司机过来提。**在一审提交的会议记录,足以证明东风广汽公司只是协助**等人办理有关的贷款手续,而应其要求与宏图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实际的销售者是宏图公司并不是东风广汽公司。产成品出库单也是润扬公司派司机处理的,**找的宏图公司东风广汽公司不知情。经质证,**和科宝公司意见如下:1.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确认。相关的检测报告都是由宏图公司自行制作,无第三方进行确认。时间也是在2018年,不属于新证据,因此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管是否存在问题,**的损失是客观存在客观造成的。2.对证据2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并非是因为其中一台车检测出问题推测其他车有问题,而是因为其中一台车出现问题后厂家自行与**协商召回当场维修,为避免出现重大的质量状况而造成了影响及不必要的费用,在一审**提交的会议纪要中都有明确。
**、科宝公司二审中提交了情况说明,对车辆购买及返厂情况说明如下:2017年,**等原告通过东风广汽公司购入20台罐车(15台丙烯罐车,5台丙烷罐车),润扬公司通过茂名市华锐汽车有限公司购入1台丙烯罐车,通过茂名市众诚汽车有限公司购入4台丙烯罐车。2018年4月在对车辆进行检验时出现椭圆度超标问题,**等原告与宏图公司沟通后,宏图公司将第一批次的5台丙烯罐车(即润扬公司通过茂名市华锐汽车有限公司和茂名市众诚汽车有限公司购买的5台)和**等人通过东风广汽公司购买的15台丙烯罐车返厂维修,上述车辆即会议纪要中提到的20台丙烯罐车。原以为其余5台丙烷挂车不需要返厂,结果在对车恺名下的粤K×××××号丙烷挂车进行检验时也出现椭圆度超标问题,经与宏图公司协商,其将这台车辆返厂维修,剩余四台丙烷罐车由宏图公司安排人员过来维修,故其余四台丙烷罐车没有返厂维修,故未起诉。对此,东风广汽公司意见如下:关于涉案车辆的购买情况,袁满、**等人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润扬公司与科宝公司是关联企业,实际经营者都是**,袁满等人都是润扬公司的人员。**就有关车辆的型号、性能、价格等采购事宜与宏图公司协商一致后,因资金不足,**需以申请购车贷款的方式购买该批车辆,但宏图公司不接受贷款购车。东风广汽公司是车辆经销商,与东风财务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可提供购车贷款服务。**找到东风广汽公司,要东风广汽公司协助其向宏图公司购买这批车辆共20台,东风广汽公司只为赚取办理购车贷款的担保费、征信调查费,并没有就车辆价款上赚取利润。最后,也是**指派司机直接到宏图公司提车。车辆出现椭圆度超标问题时,**并没有告知东风广汽公司,而是直接与宏图公司沟通处理有关问题。东风广汽公司是直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才知道这个事。相反,润扬公司就车辆返厂维修的赔偿事宜与宏图公司进行过多次协商。所以,涉案车辆的实际销售者是宏图公司,不是东风广汽公司。宏图公司意见如下:**的3台车是6月29日出厂的,双方会议记录的日期是7月3日,**将5月3日的会议纪要拿来解释,显然不符,双方先后两次会议纪要卷宗都有。检测椭圆度参数值需要专业的设备,多部门技术员合作,需要擦伤无损检测,需要气密试验等过程,**对未起诉的4台车解释为宏图公司派人上门完成是不可能的事实。
宏图公司认为有返厂检测的车辆为14辆,有报告的为13辆,仅有一台车恺的K6355挂车确有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涉案《汽车消费信贷购车合同》的效力;(二)**主张的损失依据是否充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涉案《汽车消费信贷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东风广汽公司为经销商,购买方为**,东风广汽公司称是根据东风财务公司要求协助**办理涉案挂车的贷款申请手续,但其在经销商处明确涉案挂车是由其销售,贷款申请是由东风广汽公司向东风财务公司推荐,且东风广汽公司也依约向科宝公司开具了发票,通过实际行动对其自身是涉案挂车的销售者的身份予以认可。故东风广汽公司称《汽车消费信贷购车合同》并非其与**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第一,鉴于涉案挂车属于特种设备,同一车次的挂车罐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超过标准规定最小值而被要求整改维修的情况下,经科宝公司与宏图公司沟通之后,宏图公司已同意对包含涉案挂车在内的车辆进行返厂检修。返厂检修单和出厂放行条均确认是因椭圆度超标而进厂,出厂放行条均记载涉案挂车是因椭圆度超标返厂,现已免费维修完成。宏图公司认为上述内容是员工表述不准确所造成,并在二审中提交了检测合格报告和检测过程记录资料,但上述资料均为其单方制作,并无**或科宝公司确认。且**名下涉案挂车确因同一批次的挂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返厂检修,一审认定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当。即使返厂维修时间在2018年7月3日之前,也不能证实车辆没有质量问题。第三,关于涉案挂车返厂检修期间的费用及停运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一审法院对此已委托广东高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一审法院对涉案挂车返修期间的柴油费、路桥费、差旅费、伙食费金额认定正确。关于停运损失,由于涉案车辆返修势必会造成停运损失,一审法院参照评估结论确定停运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承责主体的问题。本案中**是以与东风广汽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并认为宏图公司作为生产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东风广汽公司认为本案为产品质量纠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东风广汽公司作为涉案挂车的销售者应承担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东风广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上诉人东风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怡斐
冯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