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荆门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证保1号 申请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740905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荆门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斗立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51928322。 法定代表人:***。 荆门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争议一案后,向本院提交关于证据保全申请的函。申请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向荆门市仲裁委员会提交如下请求:请求对被申请人使用的两台低温储罐从2014年至2022年期间定期检验信息进行保全,低温储罐一的公司产品编号为P3136、荆门使用证编号为容2LC鄂HX43**,低温储罐二的公司产品编号为P3137、荆门使用证编号容为2LC鄂HX43**,年度检验信息由湖北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研究院荆门分院作出。申请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荆门市广汇商贸有限公司在湖北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研究院荆门分院的两台低温储罐(低温储罐一的公司产品编号为P3136、荆门使用证编号为容2LC鄂HX43**,低温储罐二的公司产品编号为P3137、荆门使用证编号为容2LC鄂HX43**)从2014年至2022年期间定期检验信息予以复制并提取。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