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633号
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春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市黄河东路与经七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