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1与王某、山西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31民初712号
原告:赵某1,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保德县东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9年3月15曰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现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二十里铺保安大楼三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电话:139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诉被告王某、山西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1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