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921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民终538号民事调解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290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西路支行和都江堰幸福大道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幸福大道分理处划拨被执行人在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西路支行账号中的存款326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