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3222民初105号之一
原告向友,男,生于1982年4月9日,住四川省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四川嘉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11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利海·米兰春天叠拼庭院1栋104房。
法定代表人潘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商贸中心A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向友与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向友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友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向友负担。
审判长尹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