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执7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12月20日出生,410827196412206556,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林科绿化有限公司,91419001563711463F,住济源市沁园北路888号。
***与济源市林科绿化有限公司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我院于2019年12月25日以(2019)豫9001执7350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号牌豫U×××××车辆,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号牌豫U×××××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