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三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三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02民初1061号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1909A(3-3)
住所地:西宁市五四西路16号汇智商务楼5楼
法定代表人:师存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三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710567693R
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雷家巷*家大院*号*排***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三牛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6元,由原告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善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