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德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15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建德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致中和花园******。
法定代表人:黄海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红,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寿。住所地:建德市寿昌镇桥东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夏银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红,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建德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4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建德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孙 奕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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