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抗1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有,男,194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桥东路47幢。
申诉人**有因与被申诉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1691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9]330000000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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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侯黎明
审判员 谢静华
审判员 赵恩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丽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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