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市江宏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异194号
申请人:杭州施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时间名座****。
法定代表人:周文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赛,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江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中兴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孙国书。
被执行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桥东路**v>
法定代表人:夏银锋。
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中段嘉华商城****>
法定代表人:叶兆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沪74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江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宏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才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施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琪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江宏公司与国才公司、嘉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19)沪74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国才公司、嘉华公司未能在判决确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江宏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以(2021)沪74执157号立案执行。
另查明,2021年9月7日,江宏公司与施琪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江宏公司将(2019)沪74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中其对国才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施琪公司。江宏公司已就该债权转让情况向债务人国才公司、嘉华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施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对债权转让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施琪公司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故其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杭州施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2021)沪74执157号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沈竹莺
审 判 员 姚竞燕
审 判 员 施文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晖
书 记 员 朱焓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