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江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32号中兴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孙淑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桥东路47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胜利路中***商城1幢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慈溪市江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慈溪市江宏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各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425,277.95元(含执行费165,659.62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任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