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江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32号中兴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孙淑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桥东路47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胜利路中***商城1幢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慈溪市江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慈溪市江宏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各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425,277.95元(含执行费165,659.62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任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