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建商初字第1151号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材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才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元,由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建材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