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2民初523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