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7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火车站广场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剑诉被告***、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