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龙闯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民申字第167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太湖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火车站广场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州龙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新都汇小区8幢2、3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龙闯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火车站广场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娄兆生。
再审申请人长兴诺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公司)因其诉浙江龙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闯建设公司)、湖州龙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闯置业公司)、浙江龙闯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闯燃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民受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诺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抵押借款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诺力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贷款悉数打入龙闯建设公司账户,之后该款的流向只受龙闯建设公司控制,即使最终因龙闯建设公司的主观原因导致实际用款人为***,也是龙闯建设公司与***之间形成的另一个借贷关系,与诺力公司无关。此外,龙闯置业公司、龙闯燃料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也是真实有效的,且龙闯置业公司的抵押担保已依法登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已实质剥夺了诺力公司对龙闯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虽然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诺力公司及龙闯建设公司、龙闯置业公司、龙闯燃料公司与该刑事案件无任何关联。即使***已被依法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必然影响本案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龙闯建设公司、龙闯置业公司、龙闯燃料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诺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诺力公司在本案中诉请归还的借款虽然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但不能当然免除其他合同参与人的民事责任,诺力公司仍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其诉讼请求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综上,诺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