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02民初106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