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1民初368号
原告:胡某,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27112696。
被告:**,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北京富海舜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10106003623270。
原告胡某诉被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富海舜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林利
审判员殷才兵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何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