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02民初14号
原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5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为本公司在十堰市北京中路项目部工人投保了团体短期意外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了保费9万元,保险利益内容为:投保期限364天,投保人数50人,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5万元/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元/人。2016年8月10日,该项目工地工人***在工作时受伤,共花费医疗费193442.36元。2018年3月28日,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2018年1月2日,***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按照裁决于2018年8月22日支付给***赔偿款238375元。后原告收集相关材料向被告主张理赔遭拒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均属人身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之规定,原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讼争的保险理赔金的权益人。综上所述,原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诉争权益的权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