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女贞街东段路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31102752。
法定代表人:石云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裕民,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悦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申韩路西侧(市联运有限公司院内东侧办公楼一楼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80313053F。
法定代表人:翟志宏,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悦祥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03民初4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河南悦祥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房租费、物业费、水电费共计323628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下余273628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清偿完毕。2.原告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追偿。3.若被告河南悦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偿还欠款,原告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全额强制执行,并申请对利息的追偿(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止)。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被告河南悦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悦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0年8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股票、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信息。
2.2020年9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股票、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信息。
3.2020年10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股票、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信息。
4.前往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悦祥实业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两次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河南悦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五、2020年10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0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2362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悦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聚海
审 判 员 李艳飞
代理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