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2919号
原告: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女贞街东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31102752。
法定代表人:石云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666号高新火炬园九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52018765y。
法定代表人:张坤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科,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远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万真真
书记员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