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2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666号高新火炬园九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坤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女贞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河南天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滨
审 判 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