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岳中执字第4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彭建云,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易蓉,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执行(2014)岳中执字第72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汨罗市支行)与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汨罗市金铭粮油有限公司、易蓉、易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岳中执字第72-2号执行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汨罗市桃林寺镇大托村、塘坊村,国有用地使用权证号为湘汨政国用(2012)第221301、221302、221303、221304、221305号国有用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对应的未办证房产、地上附着物、房屋产权证号为汨房权证桃林镇字第××、21××40、21××41、21××42、21××43、21××44、21××45、21××46、215047号房屋产权。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以25816576元的价格买受。在本院组织的执行分配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拍卖标的物办公楼、淀粉车间、成品仓库、职工宿舍、食堂等12栋的拍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变卖成交款中受偿执行款12167737元。
2015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4)岳中执字第45-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地号为:湘汨政国用(2010)字第231101号、2210801号国有仓储用地使用权和被执行人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汨房权证桃林字第**号、20××82号、20××83号、20××84号、20××15号、21××07号房屋产权(系轮候查封)。
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认为被执行人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资产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湖南蓉泰薯业科技有限公司除该查封资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终结本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胜芳
审判员 胡伏军
审判员 甘春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