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681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李家塅集镇。
法定代表人:彭建云
被执行人汨罗市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弼时镇上任村。
法定代表人:邓北平
被执行人邓江平,女,197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淳口镇鹤源社区。
被执行人曾理,男,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长乐镇。
被执行人***,男,197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弼时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邓江平、曾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邓江平、曾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新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