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28执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申请人:**琢,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申请人: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建云,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琢、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琢、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0元。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已撤回起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琢、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振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