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8民初41号
原告:***,男。
被告:谢群琢,男。
被告: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汩罗市李家集塅镇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彭建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仁德,分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谢群琢、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英毅
人民陪审员 陈勇军
人民陪审员 卢二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段雪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