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28财保1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琢,男。
被申请人: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建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琢、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琢、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琢、湖南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丁永安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