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3925号之二
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丽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荣伟。
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538元,均由原告上海通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