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3执7170号
申请执行人:*荣伟,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103。
法定代表人:*荣伟
申请执行人*荣伟与被执行人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6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7170号案件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裁决书》的裁决,应变更申请执行人*荣伟与被执行人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穗存量房合字15100015781号)的内容,把原合同中“以买卖方式出让房屋”变更为:“以房屋作价出资入股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时支付仲裁费56186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荣伟向本院书面递交申请,同意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且本院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665号《裁决书》中第一项所裁决的内容向辖区内国土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被告知上文所述的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国土部门的职能范围,不能予以协助执行,故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665号《裁决书》中第一项所裁决的内容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665《裁决书》中第一项所裁决的内容,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3执7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