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190号
申请人:潍坊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49-1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2624555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上古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路北、科苑路西综合楼B座四楼东第一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Y7MK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潍坊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上古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元(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上古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