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市政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市政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8135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市政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白云市政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市政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市政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