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127民初733号
原告: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岚县东村镇坡上村后担子会街七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村委主任。
原告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8901.17元,并从2012年10月10日起以48901.17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坡上村停车场工程发包给原告建设,合同约定合同总天数10天,被告验收认可后,按工程结算支付建设费。2012年10月10日,被告验收合格后,同意按决算支付工程款。2012年9月16日,原被告工程预算书工程造价为55976.76元。2012年10月8日原被告结算书工程造价为48901.17元。原告按结算书开出了税票,被告单位通过财务审批,于2016年6月相关人员在联签单上签了字,但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推拖。原告年年多次催要,被告口头答应给付,但一拖至今,形成讼争。
被告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4日,被告经集体讨论决定,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坡上村停车场工程发包给原告建设,2012年9月16日,工程预算书造价为55976.76元,合同约定施工总天数10天,被告验收认可后,按工程结算支付建设费。2012年10月10日,工程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一份。2012年10月8日原被告结算工程造价为48901.17元,双方同意按决算支付工程款。原告按结算书开出了税票,被告通过财务审批,2016年6月相关人员在联签单上签了字,但被告一直未付。针对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两页;2.工程结算表一份四页;3.税票一份一页;4.岚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一份一页;5.会议记录一份两页;6.验收报告一份一页。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集体讨论,经预算、决算,施工完毕后已经验收,审批手续已形成,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901.17元并给付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计511元,由被告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