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7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东村镇坡上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村村委主任。
关于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27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901.17元及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3615元(暂算至2020年2月26日);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11元、申请执行费634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人民币73661.1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1127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