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7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光,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岚县***乡上马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乡上马铺村。
法定代表人:牛铁珍,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岚县***乡上马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7600元及以307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8989元(暂算至2020年8月5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231.5元、申请执行费45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岚县***乡上马铺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33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