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7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东村镇坡上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坡上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坡上村委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岚县人民法院冻结坡上村委银行存款73661.17元,该款大部分属专项款,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具体明细为:一事一议人畜饮水款5500元、公墓占个人地款90115.2元、河道治理款30元、公益林款2元、产业扶贫分红金348元、财政局入自来水专项款80000元、创业复审经费28.47元、2017年和2018年通道补款9812元、产业分红款90277元、借款140.48元、利息295.8元,总计存款金额为276548.95元,其中专项款为276112.67元。请求:暂缓执行(2020)晋1127执56号案件中的执行款73661.17元。
异议人坡上村委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交,逾期未补交的,不予受理。”本案中,异议人坡上村委虽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但就其被冻结款项是否属于专项款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且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岚县东村镇坡上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牛爱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