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7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

法定代表人:杨丙珍,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730438.1元;二、给付申请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1730438.1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75274元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146801元(暂算至2021年5月12日),共计222075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853元(暂算至2021年5月12日);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1711元,申请执行费19704元。但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1781.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旭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