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7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光,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1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杨侯林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误工费共计116619元,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岚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6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牛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