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567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宁康。
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佺。
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初14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网络银行,对其账户进行冻结。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和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4、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5、本院依职权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晏航舰
审判员  白 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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