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399号
申请人:青岛爱尔家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春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UJFN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G区10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1669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
申请人青岛爱尔家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爱尔家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50元,由申请人青岛爱尔家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