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益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33959号 原告:佛山市益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益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2286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64209.06元(自逾期之日起以每期逾期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7000元、担保费720元;第1-3项诉讼请求暂合计724789.06元;4.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4月签订了《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混凝土,供应于被告承建的南海区体育中心项目第一标段工程项目,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同时《购销合同》对混凝土质量、验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购销合同》约定供应商品混凝土共计3160720元,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622860元。且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因需方违约,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需方承担”,故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及担保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于2022年12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422860元,尚欠货款本金200000元。 被告辩称,案涉项目还在进行中,双方还没有结算。原告起诉后,被告与原告公司股东沟通结清本金622860元了结本案。所以被告支付了422860元,还剩余200000元。但是原告公司股东一直说与公司商量,随后又表示需要增加违约金50000元,被告也同意,但是需要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过年前支付,第二期50000元在2023年3月底前支付。被告明确目前尚欠200000元,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律师费费用偏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出示的结算单、调价通知书,被告确认其上签名人员为公司员工,且2021年4月至8月结算单反映的货款被告已相应予以支付,故该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1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商品混凝土;货到工地验收无误后,原告将已签收的送货单交至被告,被告次月1-5日与原告对账,无误后原告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之起5**支付原告上月度的货款;因被告违约,因此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担保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等等。 期间,被告工作人员签署结算单、调价通知书。原告开具发票,被告支付款项。2021年4月至8月货款已支付。 2021年9月货款439130元,发票于2021年11月2日开具。2021年10月货款112730元,发票于2022年1月14日开具。2021年12月货款125120元,发票于2022年1月14日开具。2022年1月货款95880元,发票于2022年1月14日开具。 被告于2022年5月23日支付150000元。 原告委托广东华***事务所提供律师法律服务,约定律师费37000元,后双方变更约定律师15000元。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 2022年11月16日,原告提起诉讼。为申请财产保全,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20元。 2022年12月29日,被告支付422860**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余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虽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但2021年4月至8月货款已实际支付,且逾期时间较短,原告请求对该部分货款计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货款按各逾期时间及付款时间,截止至2022年12月29日违约金27078.25元。原告请求被告负担律师费、保险费支出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200000**原告佛山市益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二、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违约金27078.25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原告佛山市益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 三、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赔付律师费支出15000元、保险费支出720**原告佛山市益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益伟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3.85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共964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7.27元,由被告负担9296.58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招 伟 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