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现、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2民初3519号 原告:**现,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现与被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制审理,于202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华西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川华西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克扣及未发工资共21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四川华西公司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保险费用3222元;3.请求法院判令四川华西公司支付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四川华西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庭审中,**现自愿放弃第2、3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现于2022年6月20日到四川华西公司工作,担任公装施工图设计师一职,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试用期2个月,**现与***于2022年6月28日签订书面试用期劳动协议(***以公章不在为由未盖公章)。**现入职四川华西公司处工作后,发现***谎话连篇,每月的工资以各种理由拖延,各种理由不给缴纳劳动保险。**现于2022年9月20日再一次向***询问时,***却以工资发放到2022年9月20日止继续免费对未竣工的工程负责竣工图做要挟。**现于2022年9月20日因四川华西公司原因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认为,四川华西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现劳动报酬、克扣**现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故**现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四川华西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现系***个人聘用的员工,**现与四川华西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现的工资也系***个人支付,四川华西公司从未向**现支付过工资,**现也没有在四川华西公司缴纳过社会保险。**现不属于四川华西公司员工,也与四川华西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四川华西公司不承担**现的工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现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份,**现通过智联招聘网站看到四川华西公司的招聘信息,并投递简历,后***以四川华西公司的名义与**现取得联系,**现于2022年6月20日入职。2022年6月28日,***以四川华西公司名义(甲方)与**现(乙方)签订《试工期劳动协议》,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0元/月,试用期内工资不包含社会保险。该协议仅有***签字,未加盖四川华西公司公章,**现称当时***以公章没在为由没有加盖公章。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现入职后从事施工图设计师工作,***于2022年8月15日和9月2日分别向**现发放工资5000元和10000元,四川华西公司未为**现缴纳社保。2022年9月20日**现离职。 2022年9月22日,**现作为申请人,以四川华西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克扣及未发工资共计21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保险费用3222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了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2]第2271号仲裁决定书,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决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现不服该仲裁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现提供了四川华西公司招聘信息截图、工作地址外部照片、工作场所内工位照片、工地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现是为四川华西公司提供劳动;***作为四川华西公司山东区域负责人,以四川华西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并开展经营活动,且工作场所外悬挂有四川华西公司名称标识,**现作为劳动者,足以相信***有权代表四川华西公司用工,故四川华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与***的内部约定,不影响其对外承担责任。四川华西公司辩称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数额,根据**现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照片可证明,**现在四川华西公司的工作时间为三个月,也即2022年6月20日至9月20日。在**现所提交2022年9月20日其与***的谈话录音中***亦对**现的工作时间为3个月予以确认并称将会支付**现3个月工资。***以四川华西公司名义与**现签订的《试工期劳动协议》仅包含试用期,故该试用期不成立,该《试工期劳动协议》约定的试用期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代表四川华西公司与**现签订的《试工期劳动协议》约定,**现的月工资为12000元,3个月工资总额应为36000元。根据**现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在四川华西公司工作期间***仅向其支付工资15000元,尚有21000元未支付。**现主张四川华西公司向其支付克扣及未发工资21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对于**现提出的要求四川华西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四川华西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对**现的主张加以反驳,应视为其对于在本案中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四川华西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现拖欠工资21000元; 二、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 泉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