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与圣美精工(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11898号
原告: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名义层第9层C1(9-4、9-5、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203448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圣美精工(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桂大道16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23390114。
法定代表人詹中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圣美精工(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