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742号
申请人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惠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NJM46。
法定代表人田京诚。
委托代理人王雷,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亮,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名义层第9层C1(9-4、9-5、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2034487X。
法定代表人钟辉。
申请人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776298.22元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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