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952号
原告:武汉诰遵贻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储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
被告: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钟辉。
原告武汉诰遵贻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渝0103执保241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武汉诰遵贻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诰遵贻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武汉诰遵贻新材料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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